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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聚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的通知

2020年4月17日

作者:浙经律所

 债权申报须知

各债权人: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黎勇、周成钢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杭州聚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控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级管辖,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并于2020年2月17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聚能控股公司的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当在杭州中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即2020年6月1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止)。

☆推荐债权人采用在线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具体详见“二、申报方式”的相关内容。

二、申报方式:

(一)在线申报的,债权人可通过工银融e联“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在线债权申报。工银融e联的“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是法院与银行共同开发的一款数据化、智能化、可信化系统。为使债权人更加快捷便利的参与本案并加速案件的推进,管理人推荐使用“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进行债权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参见《手机客户端网上债权申报使用指引》。

 债权人也可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关键词“聚能控股”获取在线申报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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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债权人需现场或邮寄申报的,下载网页下方全部附件,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填写递交。

1、现场申报的,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证据原件,以便与管理人核对。

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号楼25层;邮政编码:310052;

申报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联系人:严律师,联系电话:19814723534 。

2、邮寄申报的,则请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号楼25层,收件人:严律师,联系电话:19814723534。请在邮寄面单注明“聚能控股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通过平台信息推送、短信、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要求其补充提交文件材料。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三)因疫情原因,建议债权人尽量选择邮寄或线上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避免多人聚集至管理人处。

三、填写债权申报材料需注意的问题

(一)选择在线申报方式,债权人为法人的,应拍照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拍照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上传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上传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应在平台上传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书、债权计算清单并上传。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为债权人。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⑻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⑽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⑾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债权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⑴申报债权的金额:申报的债权金额必须确定(同一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19年12月2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⑵利息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止)。

⑶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

⑷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线上申报平台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⑵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上述补充申报债权(含变更申报)的费用根据申报金额,参照浙江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计收,单件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上述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申报债权时直接支付。

⑶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⑷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如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不予确认。

 

 

杭州聚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相关附件

【聚能控股】债权申报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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