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
作者:浙经律所
公告
(2019)浙01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12日裁定受理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19日指定浙江渐经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25日前,向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A座25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814723534,联系人:严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止)。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经管理人向本院报备,现管理人指定债权人可通过工银融e联 APP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作为本案在线申报方式,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召开方式为网络与现场同步进行:网络方式通过工银融e联APP中“破产清算与重整管理平台”或微信小程序“破产清算系统”进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号法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管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